案件名稱:南平銘正醫藥化學有限公司-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 處罰事由: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 處罰依據:根據《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條規定,你公司向個人支付利息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本次檢查應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64236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發布<福建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2年第1號)規定,你公司已在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前積極配合檢查且主動補扣繳、補收繳稅款達到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30%以上的,將對你公司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642360元處百分之五十罰款321180元。 行政相對人名稱:南平銘正醫藥化學有限公司 行政相對入代碼:913507********8685 法定代表人姓名:項玉燕 處罰結果:對你公司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642360元處百分之五十罰款321180元。 國家稅務總局邵武市稅務局 2025年06月03日 |